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目 次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文学、杨锐、范立义、宋晓波、朱至珍、张树民、邬东璠。
引 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细分,度假旅游已成为当前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本标准旨在制定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的依据,以利于引导旅游度假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旅游度假区依法经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度假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种类型的旅游度假区。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GB/T 17695 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71 旅游规划通则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度假区 resort
具有良好的资源与环境条件,能够满足游客休憩、康体、运动、益智、娱乐等休闲需求的,相对完整的度假设施聚集区。
3.2
旅游度假区的环境 environment of the resort
旅游度假区整体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3.3
旅游度假区的资源 resource of the resort
能够提供游客主体休闲度假产品的关键吸引物,包括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2大类。
注:自然资源包括海洋、内湖、山地、滑雪地、森林、温泉、草原等7小类;人文资源包括乡村田园、传统聚落、主题运动(指人工环境下的主题运动,如高尔夫等)、主题娱乐(如赛马、影视城、主题乐园等)、人文活动(指以人为媒介的传统习俗、非物质遗产等)等5小类。
3.4
非星级住宿接待设施 non-rating accommodation
未经GB/T 14308星级评定但具有一定接待能力和特色的宾馆、酒店等住宿接待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旅馆、度假村、托管公寓、单栋度假单元、汽车旅馆、自助宾馆、青年旅馆、帐篷营地、拖车营地等类型。
3.5
生态停车场 ecological parking lot
种植树阵并采用可渗透地表铺装材料,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协调的停车场。
旅游度假区划分为2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
等级的划分以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为依据,包括基本条件和一般条件2类。基本条件规定了旅游度假区的门槛条件。
5.1 应具备不少于1项的资源条件,且无多发性不可规避自然灾害。
5.2 应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8km2;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5 km2。
5.3 应具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
5.4 应制定有统一的总体规划。
5.5 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5天,省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天。
5.6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2000张,省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1000张。
5.7 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5.8 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GB 3095的二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的1类标准,地表水质量应达到GB 3838的III类标准,土壤质量应达到GB 15618的II类标准。
5.9 各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6.1.2 度假资源宜具有较高的旅游承载力和一定的独特性。
6.1.3 应在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形成品牌性的度假产品。
6.2.1 旅度假区所在区域宜具有较强的度假氛围,市场吸引力强。
6.2.2 宜具有便捷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可达性,交通方式宜多样化。
6.2.3 宜与相近的交通枢纽(机场、港口、车站)或高速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6.2.4 宜与相近旅游区(点)具有良好联通性。
6.3.1 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50%;省级旅游度假区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40%。
6.3.2 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50%。
6.3.3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境外游客人数不宜低于年游客总人数的3%。
6.3.4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游客规模不宜低于50万人天;省级旅游度假区年游客规模不宜低于25万人天。
6.3.5 宜具有竞争力强且特色鲜明的市场品牌及形象,包括有影响力的品牌、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等。
6.3.6 宜具有较强市场吸引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宜在国家范围内具有高知名度,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省级旅游度假区宜在省内具有高知名度,并具有一定的国内影响力。
6.3.7 宜具有较高游客综合满意度和市场美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