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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27日
来源:湖州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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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等级划分与依据 2

5 基本条件 2

6 一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划分条件 2

7 二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划分条件 6

8 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划分条件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设施与服务项目评分表 12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10提出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茗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杭州旅游集散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震华、王俊、任鸣、陈向、赖虔、李任芷、刘士军、汪黎明、刘莉莉、张源。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散客市场比重越来越大。为适应旅游新形势,完善城市公共职能,服务散客旅游市场,我国多省、市先后设立了城市旅游集散中心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发展迅速,但目前还没有完整的、规范的标准作为指导其设施建设和规范其服务的依据。为完善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基础设施,提高、规范服务水平,更好的促进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旅游集散中心设施与服务的基本要求,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经注册设立的城市旅游集散中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672  公共交通等候车室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用信息图形符号 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范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LB/T 00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  city tourist transportation center

为游客(主要是散客提供旅游集散、咨询、换乘,同时具有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组织实体。

3.2 

旅游集散服务  tourist transportation service

通过发售联票等方式组织游客来本地、外地旅游,或组织游客在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就地换乘后继续游程的旅游服务。

3.3 

旅游咨询服务tourist consulting service

通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或有关载体,向游客提供有关旅行、游览、休闲、度假等活动相关信息的非商业性咨询服务。

3.4 

旅游换乘服务tourist interchange service

为进入本地区、景区的旅游车辆提供停放场地,为游客提供旅游专线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旅游服务。

4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等级划分与依据

4.1 等级划分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划分为三个等次,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 依据

等级划分以功能分区、设施设备、服务要求、运营管理为依据。

5 基本条件

5.1 应设置在机场、车站或客运码头、主要景区及城市商业中心等,交通便捷,易到达。

5.2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筑及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5.3 配备旅游专线交通工具,经过当地车辆监理部门年度检验合格。

5.4 证照齐全,具备客运经营许可证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5 应有相关部门认可的旅游专用票证,所出售的旅游套票应记载日期、班次、发车时间、座位号、乘车地点、到达站名及提供的服务内容等。

5.6 旅游线路的设计应方便、安全、合理。

6 一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划分条件

6.1 功能分区

6.1.1 布局合理,功能分区科学,应有中心大厅、售票区、停车场、公共厕所等主要功能区。

6.1.2 中心大厅应设置咨询接待区、候车厅、旅游产品展示区、吸烟区、行政管理区、旅游购物区、休闲服务区、医务室、失物招领处等,宜设置母婴及残疾人专用休息室。

6.2 设施设备

6.2.1 中心大厅

6.2.1.1 中心大厅内应光线明亮、通风良好、整齐明快、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

6.2.1.2 咨询接待区位置应合理、易见。

6.2.1.3 应设有公用电话,并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宜提供移动电话和网络宽带服务。

6.2.1.4 应提供游客自助查询信息的设备,如自助查询电脑等,自助查询服务至少提供营运线路、景点介绍、发车时间等内容。

6.2.1.5 中心大厅内应设置电子信息显示系统。

6.2.1.6 中心大厅内广告应统一规划,与环境协调,位置合理,不影响引导标志。

6.2.1.7 应设置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其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JGJ 50JGJ 122的规定。

6.2.1.8 候车厅面积应大于300 m2,布局合理、整洁干净、配置室内绿化。

6.2.1.9 应配备饮水设备,饮用水符合GB 5749的规定。

6.2.1.10 应配备舒适的座椅,座椅数量要与大厅面积、人流量成一定比例,并保持座椅干净、整洁。

6.2.1.11 候车厅的空气质量、室温、采光照明、噪声及饮水卫生等应符合GB 9672的规定。

6.2.1.12 应设置安检区,配备X射线安全检查仪等安检设备和专职危险物品检查人员。

6.2.2 售票区

6.2.2.1 应配备票务系统、公共信息系统和电话服务系统。

6.2.2.2 根据游客流量设置售票窗口,售票窗口数量应充分满足购票者的需求。

6.2.2.3 应设置补票、退票专用窗口。

6.2.2.4 应设置无障碍窗口。

6.2.2.5 设置排队购票隔栏,有专人负责维持购票秩序。

6.2.3 停车场

6.2.3.1 停车场总面积不小于5000 m2,地面应硬化处理,道路平整干净。

6.2.3.2 应配备车辆调度室、停车站台和发车线路牌。

6.2.3.3 停车场内司机视线死角区的对面相应位置应设置反光镜。

6.2.3.4 车辆进出口区应配备通行管理指示灯和限速标志。

6.2.3.5 车辆进出口应设置门禁。

6.2.3.6 宜按车辆车型分区,保证车辆行驶顺畅。

6.2.3.7 车辆停靠站台应有利于游客快速到达目的地。

6.2.3.8 停车场绿化良好。

6.2.4 公共厕所

6.2.4.1 布局合理、数量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干净、整洁、无异味、光线明亮、标志醒目规范。

6.2.4.2 设立无障碍厕位、婴儿看护设施等。

6.2.4.3 有防滑设施。

6.2.5 标识系统

6.2.5.1 应设置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区域分布示意图、设施与服务位置指引标志、无障碍标志、游客须知、注意事项等相应的中外文引导标志,且数量足够、内容准确、标志醒目、指向准确,符合GB/T 10001.1和GB/T 10001.2的要求。

6.2.5.2 应统一使用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识,并应用于集散站、交通工具、网站、分中心、信封等。

6.2.5.3 应在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建筑物正门、侧面或顶部等醒目位置设立中英文标识和名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周边应有导入标识。

6.2.5.4 景点(区)上车点周边应设置醒目标志,具有连续引导作用,游客沿标志能够顺畅到达。

6.2.5.5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6.2.5.6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内基础设施、服务设备应有相应的警示标志,且醒目、规范。

6.2.5.7 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6.2.6 交通工具

6.2.6.1 旅游汽车车况应符合LB/T 002的要求。

6.2.6.2 运营车辆的安全性能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6.2.6.3 车内应在明显位置标明禁止吸烟和禁止明火的标志。

6.2.6.4 宜配备车载电视、冷暖风设备、乘客意见卡(簿)、灭火器、导游专用设备等设施,且工作性能良好。

6.3 服务要求

6.3.1 服务内容

6.3.1.1 应提供40条以上旅游线路,日均客流量在400人次以上。

6.3.1.2 提供旅游换乘服务。

6.3.1.3 通过联网售票为游客提供景点(区)门票、套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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