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关于对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文广旅罚字〔2019〕第21号
当事人: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郜晓威
执法部门: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12月10日
当事人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变更行程等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经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决定依法强制划拨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有关款项共计82750元,用于向旅游者支付有关费用后,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向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通知书》,要求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由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且由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构成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湖州玉屏旅行社有限公司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示。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