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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依法行政有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2日
来源: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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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依法行政有关制度的通知

                       湖文广旅〔2019〕90号

局机关各处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全面提升全市文化广电旅游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我局制定了《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11月26 日


 

附件1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局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编制和调整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工作发展规划;

(二)对局系统各类重大行政事项作出的具体部署;

(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

(四)涉及重大社会影响力、关注度、热点事件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决策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  相关职能处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跟踪实施工作。

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目录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各职能处室、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向局办公室报送决策建议项目,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经研究同意增列的,纳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

(二)未进入年度决策目录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临时增列的事项,由各职能处室向局长办公会议提出增列建议,经研究同意增列的,纳入决策事项目录。

第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起草决策方案;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四)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决策事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

(一)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

(二)相关处室(单位)依照其工作职责向局机关提出决策事项;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局长或分管领导批示后交由相关处室(单位)进行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局机关提出决策事项。

通过前款第(二)项、第(三)项途径提出决策事项的,须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局长、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处室(单位)工作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处室(单位)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局长、分管领导指定;

(二)相关处室(单位)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处室(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局长、分管领导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组织公众参与,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局相关处室(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县区建设局以及有关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公众关注的相关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人员作为参与论证的专家。

专家论证一般采用会议形式;确有困难不能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

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风险评估或者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的,也可以通过相关材料反映风险评估过程和结论。

第十一条  根据具体情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组织公众参与过程中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分析研究,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修改完善决策方案。

第十二条  决策方案提前审议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具说明和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有关证明材料。

决策方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文件(以下统称上位规定)名称;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上位规定的具体条款;

(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各方面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与决策合法性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我局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上位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起草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则规定;

(四)是否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符合要求的,提出通过审查的意见;

(二)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提出具体审查修改意见;

(三)不属于本规则规定的决策事项的,予以退回。

政策法规处可以委托我局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查或者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取得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说明以及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有关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市委、市政府、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省建设厅的意见,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决策后需要制发公文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起草公文,按公文办理程序审签后印发,通过政务服务网、局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但依法不公开的除外。

决策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和解读的,按照局有关宣传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则作出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文化广电旅游系统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文化广电旅游系统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规范、执法内容、执法结果、执法监督等行政执法信息(以下统称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开展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范围以及职责分工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三)执法规范。包括工作规程、管理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内容。包括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风险管理等执法工作部署、工作安排等。

(五)执法结果。包括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情况。

(六)执法监督。包括涉及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通过一公开或者行政机馆认为国内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构信息,可依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执法公示以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辅以相关网站、发布公告、新闻媒体、文件、办公场所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机构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广电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文化广电旅游市场进行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仅为内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监督之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省级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四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予以保存。

第五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五)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文字记录内容及格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音视频记录要及时整理,文件名以日期+地点+事件+执法人员姓名的方式命名。

第十三条  电子材料保存在专用电脑上,要建立记录内容索引目录,方便查找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本法不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开展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为内部管理规范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不当,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承办业务处室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局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或达到听证标准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争议较大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局承办业务处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及时将执法案卷移送局法制机构审核。

局法制机构认为移送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局承办业务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行政相对人主体是否合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定性是否准确、定量是否合理;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局法制机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可咨询局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有理、结果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主体不适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三)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提出补充补齐意见;

(四)适用法律不当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局承办业务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法制机构重新审核;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档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执法人员法制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四)文化市场各类法律、法规;

(五)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六)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三条  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新录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五条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组织学习。

第六条  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培训系统参与学习,培训考核采取学分制,分为线上、线下两部分;调研员以下综合执法人员每年总计获得不少于80学分,处级(含)以上综合执法人员每年获得不少于50学分。

第六条  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定期举办的文化市场管理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

第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第八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九条  局机关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增强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活动,以及收集研究案例,发布、宣讲案例开展社会公众法治宣传、业务培训的活动。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以案释法工作。

第四条  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信息。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主动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主动向当事人讲清实理、讲明法理,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   以案释法应当结合相应的执法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申请、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解释说明。

第七条   以案释法应以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例”作为释法的重点: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具有典型普遍示范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预防违法、促进懂法守法遵法的案件;

(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八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活动中,要注意收集、整理、汇编本部门的典型案例,编制以案释法案例,以案释法案例包含“有案情、有法理、有分析”,形成以案释法案例库。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结合普法宣传活动同步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重点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条  以案释法应当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展本部门的以案释法工作。

第十一条   利用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门户网站以案释法专栏等方式,及时发布以案释法案例库案例。

第十二条   以案释法工作应当建立普法台账。

第十三条  以案释法工作中向社会公开信息时应当执行《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信息公开系列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7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合同规范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政发〔2013〕34号),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和合同纠纷,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增强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合同管理范围主要指局机关职能处室负责起草并具体履行的以市文化广电局名义对外签订的,内容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建设施工合同等。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劳务)合同、印刷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等分重大项目合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意见管理,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加强合同磋商、起草工作。

(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立足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工作大局,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原则,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和严格履行,维护本单位的正当权益。

(二)各职能处室(以下称承办单位)在合同磋商、起草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本单位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三)承办单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应进行核实,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应进行分析、论证。

(四)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五)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进一步严格规范合同形式。

(一)承办单位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市局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当报市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市局公章。

(二)国家、省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省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尽量格式化、标准化,避免显失公平、缺款少项、意思表示不真实等问题。

第五条  进一步强化事先合法性审查。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前15日内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书面《合同审查表》、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合同相关情况说明,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情况、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二)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湖州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指南》(湖府法发〔2017〕10号)等有关规定,重点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签订程序及方式、合同主要内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等内容。一般应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市局法律顾问意见。

(三)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参照合同文本事先合法性审查程序办理。

(四)合同签订与履行,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照《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适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第六条  进一步健全重大合同备案、归档制度。

(一)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或合同标的虽未超过300万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属重大合同的合同签订后,政策法规处会同承办单位按照合同备案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二)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及时立卷归档,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制度。

第七条  进一步落实合同风险评估和清理职责。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法律法规依据废、改,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或丧失、可能丧失履约能力以及存在其他合同风险时,承办单位应会同政策法规处及时论证评估、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与防范合同风险。

(二)政策法规处会同各承办单位每两年组织一次合同清理。

第八条  本适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遵照执行。


附件8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法制办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及调整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评分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50分)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律顾问会议的,一次扣5分;

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10分;

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一次扣10分;

4.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的,酌情扣分。但单独收费项目、案件等的除外。

(二)规范执业考核(40分)

1.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

2.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

3.任期内顾问律师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20分。

(三)树立形象考核(10分)

有损害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合法利益或形象的,一次扣10分。

(四)加分项目(10分)

1.服务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受到好评的,一次加2分;

2.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省(区)级、市级、县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合格(80分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80分)三个等次。

第五条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局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有加分项目的,请在总结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考核工作可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所服务处室对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法律顾问作出评价。

第七条  法律顾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政策法规处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不再续聘。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可根据考核结果,报请批准后在

任期届满时对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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