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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信息公开系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7日
来源: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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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目标: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依法管理、审批等。

二、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考核组织: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承诺及办事效率情况;

(三)政务公开监管制度落实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五、考核办法:采取现场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 4 个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选优挂钩。

 

 

 

 

 

 

 

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制度

 

一、工作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舆论主动权。

2.及时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做到第一时间监测、收集,第一时间上报、研判,第一时间核实、处置,第一时间发布、回应,提高舆论工作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3.分别负责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4.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1.监测收集与报送。安排人员和力量对主要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博客、微博客、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对涉及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核实衔接,并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2.分析研判。一是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二是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3.统筹应对。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4.公开回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等新媒体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正面引导舆论。

三、强化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综合处统筹、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

2.加强统筹协调。要根据关联事件性质、舆情影响程度,对舆情信息的出处、发布时间、传播路径、跟帖情况、网民观点等,进行分析、研判,迅速作出处置和回应,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应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三) 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三、机关内部各处室的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参照《湖州市文广新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局各单位(处室)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信息安全保密员审查;三是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明确信息发布人。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单位(处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局确定。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单位(处室)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八条  不同单位(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制度

 

一、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社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法律顾问等人员。

二、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

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三、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 10 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处室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四)会议结束后,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 3 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进行公示。

 

 

 

 

 

 

 

 

 

 

 

 

 

 

 

 

 

 

 

 

 

重大民生决策民意调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调查是指在重大民生事项决策之前,应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二、凡有关民生事项的重要规划、重大工作部署、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按制度进行调查研究。

三、调查研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研究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本质,得出正确结论。

(二)充分反映民意的原则。调查研究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国计民生,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三)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的原则。调查研究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四、调查研究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调研方案。决策事项提出处室、单位制定调研方案,调研方案应包含调研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方法、调研范围和调研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二)调研方案审核。调研方案制定完成后应及时送交分管领导研究审定,必要时经过法律顾问审查和专家论证。

(三)组织调研工作人员。根据调研方案的要求,选调有关人员组建调研工作小组,调研人员应主要从本单位抽调,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和群众代表参与。

(四)组织实施调研。按照调研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资料。

(五)研究分析,撰写调研报告。研究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研究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研报告应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诊断鲜明。

五、调查研究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研完成后要及时整理成册,供决策参考。

六、决策事项应及时通过相关载体、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制度

 

一、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年度工作目标,加强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干部的政务公开意识,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我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 培训内容:学习贯彻中央、省、市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文件、领导讲话、政策法规等。了解掌握我政务公开职责任务、服务承诺等公众关心关注内容。

三、 培训方式:组织参加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统一培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业务素质。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对全委干部开展政务公开专题培训,确保每次培训重点突出,取得实效。

(一)宣传培训。重点在提高思想意识、思维层次上加强宣传和培训。

(二)岗位培训。重点在夯实政务公开理论基础,增强政务公开意识上加大力度,结合岗前培训、集中教育等方式,进行重点培训。

(三)业务能力培训。采取参观考察、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专门培训,全面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 培训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形式及内容,强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培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证培训的质量。

 

 

政务公开工作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台账管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牵头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台账,纳入业务工作项目化管理。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年报、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

(四)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记录;

(六)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四条 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一、 社会评议活动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 社会评议对象为机关各处室。

三、 社会评议可以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众评议以我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为主,通过网上意见征集、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

四、 社会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五、 将评议结果作为处室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六、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获取便捷情况;

(二)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

七、 社会评议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评议的结果作为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一、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向市文广新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有关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二、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为人所在的处室、单位责令其改正。

三、 投诉举报和受理的方法、程序:

(一)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走访等方式。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 3个工作日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四、 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在 5 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投诉人或相关单位说明理由。

五、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办理举报时,不得向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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