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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8日
来源: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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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6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文物工作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同年4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新时期文物工作作出了部署。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2017年,省政府召开全省文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正式出台,随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17号)。为贯彻落实国发〔2016〕17号、国办发〔2017〕81号、浙政发〔2017〕3号、浙政办发〔2018〕17号文件和全国、全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工作,制定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17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文件和召开的会议精神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注重统筹兼顾,突出指导性、可操作性。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1.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一是明确了县(区)、乡镇(街道)政府文物保护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并要求建立文物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二是要求各级文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加强文物执法检查,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强化责任追究、褒奖和惩戒机制。

2.推进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做好文物保护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等相关规划的统一和衔接,并在规划的实施中切实加以落实。

3.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最多跑一次”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报备制审批改革要求,全面提升文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4.推进文物活化利用。一是推进文物数字化展示,实施数字博物馆等项目,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真正让文物活起来。二是推出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作用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实施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程。三是鼓励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探索建立有效的开发方式和机制。四是培育打造博物馆社会教育特色品牌,深化馆校合作机制,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二)有关说明

1.关于文物事业的保障机制,《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2.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措施,《意见》提出,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依法分类开展考古调查、勘探或抢救性发掘工作。

3.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考虑了我市在践行“两山”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发挥文化文物资源的积极作用,《意见》提出,推出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作用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实施文物建筑活化利用工程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州市文广新局(文物局)

解读人:朱学斌、孙书敏

联系电话:239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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