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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6日
来源: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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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77号),我局对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现征求意见。请于3月22日(星期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系人:俞牡英,电话:13511211304,传真:2399220)。

 

附件: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打造滨湖旅游城市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湖委办2018〕5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科学使用和管理好财政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市本级旅游产业发展、提高旅游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规范运行、公开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本级旅游发展(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引导湖州市本级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全域旅游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分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和区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

第六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适用于:

(一)引导高品质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符合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重点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资源连片开发、新业态方面的项目开发建设。

(二)扶持旅游企业发展。支持旅游行业市场主体,支持骨干旅游企业和省级以上优强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鼓励各类高水平创建工作。重点支持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旅游特色小镇、生态旅游区、产业集聚区、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民宿、“万千百”工程等各类平台和品牌创建。

(四)推动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重点支持和鼓励省级以上平台和品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五)鼓励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重点支持开发入境游及国内旅游市场,推广湖州旅游形象和品牌,培育中心城市游客市场,推动中心城市夜间经济和乡村旅游发展。

(六)培育旅游行业人才。支持引进、培育高层次旅游行业人才,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在省级以上赛事获奖的优秀团队或个人,提高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七)提升公共服务管理水平。支持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旅游公共服务、智慧文旅服务,提升中心城市旅游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  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主要适用于:

(一)旅游宣传促销和交流推广。支持开展湖州旅游整体形象、旅游市场、精品线路的宣传促销事项和活动以及与长三角、“一带一路”、对口合作地区等国内外文旅资源的交流合作。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支持旅游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研究、行业标准制定、品质管理及调查统计分析、品牌建设等。

第八条  区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主要适用于扶持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在旅游产业功能方面错位发展、整体促进,支持各区在全域旅游、文旅融合等方面重大改革、重点工作、重点活动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有财政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转移支付、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以及执行批复的预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完善与清理整合,全面加强绩效管理,完善内控管理。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请,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就申报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归集汇总,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信用办,纳入信用档案。组织项目评审、公示,确定储备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项目验收,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等。

  (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体系建设,包括查询并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归集上报失信行为等。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等。

(二)负责对安排涉及企业和个人专项资金时使用信用记录情况进行监督。

(三)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分配方法和程序如下: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用财政奖补与转移支付等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按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出台的《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执行。

1.项目申报通知。每年3月前,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并长期保留,申报通知应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2.项目申报。每年3月至6月,由项目单位按要求自主申报,提出切实可行的使用计划方案和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专项资金(除明确由不同专项资金或者市与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的项目外)。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请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3.项目审核。经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确认后,于9月底前共同行文拨付下达。

项目审核,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执行内部办理流程,加强外部专家、专业机构评审,充分审核论证,保证客观公正,建立决策和评审相互分离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引入公平竞争审查、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等程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对项目择优排序、确定。

(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每年从旅游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实施项目化管理。

(三)区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以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具体由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区域旅游发展情况确定相关因素和分配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

(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对每年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和申报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切实做到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二)用款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区旅游扶持资金要切实用于旅游发展事业,并于每年10月份前将下达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文化广电旅游、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财政和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按规定实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并公布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各级财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职能部门监督。对违反使用规定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违反预算法、监察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财建〔2017〕95号)同时废止。

 

 

 

 


信用承诺书

 

                 (申请单位/个人)现向               申请                   (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诚信依法经营;

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信用湖州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填写)

 

承诺单位/个人(盖章/签名):

                       

          

 

 

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盖  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

名    称


项目基本

概况以及

绩效目标


申请补助

金    额


申报理由

及 依 据


区级旅游

部门初审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级财政

部门初审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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