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EC66-20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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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文广旅〔2020〕16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兴区、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旅游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2日
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
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教〔2020〕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发挥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发展引导作用,对旅游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制定如下细则。
一、奖励补助标准
(一)引导高品质重大项目建设
对经市、区级政府认定的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达到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在项目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营后,分别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其他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经“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
(二)扶持企业发展
1.贷款贴息补助:年度安排30万元,重点对旅游企业年度新增贷款中产生的利息予以贴息补助。原则上采取全额贴息,单一企业年度内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营业收入奖励:对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
3.领军企业奖励:对首次进入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全省二十强或全国百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连续三年被市政府命名为服务业优强企业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支持各类高水平创建
1.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示范点: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首次被评为省级夜间文旅消费示范点,给予奖励10万元。
2.村、镇、城:对首次被评为“万千百”工程的5A级景区城(镇)、4A级景区城(镇)和3A级景区(花园式)村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度假区: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30万元。
4.旅游特色小镇: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类特色小镇(旅游风情小镇等),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
5.生态旅游区: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生态旅游区,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
6.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对首次被评为省级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的,给予奖励20万元。
7.旅游景区:对首次被评为5A级、4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20万元。
8.乡村旅游重点村: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奖励30万元。
9.文旅公共服务功能融合试点单位(文旅驿站):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旅公共服务功能融合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
10.“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对首次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11.文旅金名片: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文化和旅游“金名片”的,给予奖励3万元。
12.旅游厕所:对首次被评为3A级的旅游厕所,给予奖励3万元。
13.旅游商品:对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博览会一等奖、二等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
14.旅行社:对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15.星级旅游饭店:对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
16.绿色旅游饭店:对首次被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17.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对首次被评为“金鼎级”“银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18.品质饭店:对首次被评为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19.民宿: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星级(省白金宿级)、国家4星级(省金宿级)、国家3星级(省银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0.“百县千碗”:对获得“百县千碗·湖州味道”的特色小镇、街区(园区)、旗舰店、特色店等称号的旅游企业,每家给予适当补助。年度总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旅游市场拓展
1.游客接待奖励:对接待游客在市本级游览2个及以上购票景区(点)并入住市本级旅游饭店的旅行社进行奖励。其中年接待境外过夜游客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按总人数给予每人50元的奖励,当年补助费用不超过5万元;年接待国内非节假日过夜游客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按总人数给予每人20元的奖励,当年补助费用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参展补助:对旅游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文化旅游展会,并购买特装展位的,给予空地租赁费50%的补助,购买标准展位的,给予展位费30%的补助,购买推介场次的,给予推介费30%的补助,当年补助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
3.“村游”游客补助:对组织“村游湖州”游客在市本级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村庄和1个购票景区(点)的旅行社,年组织游客人数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按总人数给予每人10元的奖励,当年补助费用不超过15万元。
4.对外推介:鼓励各大景区、旅行社、星级酒店,组团赴市外城市举办湖州旅游产品推介会,经市旅游营销推广中心审核,并邀请当地重点旅行社15家、媒体3家以上并在当地媒体不少于3篇报道的推介活动,予以补助4000元/次;邀请重点旅行社25家、媒体5家以上并在当地媒体不少于5篇报道的推介活动,予以补助7500元/次。
(五)支持行业人才培育
1.导游员奖励:对首次取得高级、中级、外语导游员资格的,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人、2000元/人和2000元/人。对专职从事导游工作的高级、中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分别给予每月补助500元、200元和200元。
2.技能比赛奖励:对在国家和省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或团体(体制外)给予奖励,国家级层面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6000元;省级层面分别奖励1万元、6000元和3000元。
3.创新团队奖励:对首次被省文化旅游部门命名的省级文化和旅游类创新团队奖励5万元。
4.人才奖励:对首次被确定为国家、省文化旅游部门的文化旅游优秀人才(体制外)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对纳入国家文化旅游部门人才库的精英人才奖励5000元。
(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智慧景区建设:对上一年度新建电子手绘地图、语音导览讲解,并加入“一键智游湖州电子手绘图”的景区,按照规模大小(40个、25个、15个讲解点)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5000元。
2.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提高中心城市旅游品质以及促进夜间文旅经济,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旅游公共服务运营:围绕提高中心城市旅游品质以及促进夜间文旅经济,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旅游公共集散、水陆旅游交通运营服务。
4.智慧文旅系统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建设运营旅游大数据采集、分析的智慧文旅系统。
(七)其他
市委、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奖励补助事项。
二、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中所涉及的奖补单位为市本级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是依法经营的旅游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
(二)专项补助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补助对象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属晋位升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三)具体申报时间和所需申报材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原则上每年3月和9月启动资金申报工作。
(四)本办法中未明确具体奖励项目和标准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五)各区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奖励补助政策,切实加大对本级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
(六)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等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奖补资格。
(七)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的创建奖励事项,按本细则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相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