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77号)、《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教〔2020〕50号)通知精神,我局办公室(财务处)会同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对原有《湖州市旅游委员会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八条)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旅〔2017〕2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1.上位规范性文件调整:因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49号)及《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旅游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财建〔2017〕95号)两个上位文件均进行了修改完善。
2.助推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旅游行业日新月异,出现了一些新的业态,新的发展领域,为发挥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急需调整引导方向。
3.帮扶旅游企业发展的需要: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服务业尤其是旅游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冲击,一些旅游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为帮助上述企业, 优先支持积极参与防疫工作的有关旅游企业,从资金扶持、负担减轻、宣传推广、竞争力提升四个方面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二、制定政策文件的过程
3月7日通过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3月16日,市文广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于《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同步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修改意见;3月19日,市文广旅局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了《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三、制定政策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77号)、《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教〔2020〕50号)制定。
四、政策执行的细则说明
《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奖励补助标准和其他事项两大类内容。
(一)奖励补助标准,共分为七项
1.引导高品质重大项目建设,包括:对经市、区级政府认定的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达到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其他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经“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
2.扶持企业发展,包括:贷款贴息补助;营业收入奖励;领军企业奖励三方面。
3.支持各类高水平创建,包括: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示范点;村、镇、城;度假区;旅游特色小镇;生态旅游区等20项创建内容,在细则中对每一项奖励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
4.支持旅游市场拓展,包括:游客接待奖励;企业参展补助;“村游”游客补助;对外推介四方面。
5.支持行业人才培育,包括:导游员奖励;技能比赛奖励;创新团队奖励;人才奖励四方面。
6.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包括:智慧景区建设;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运营;智慧文旅系统建设四方面
7.其他:市委、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奖励补助事项。
(二)其他事项,共分为7项
1.本政策中所涉及的奖补单位为市本级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是依法经营的旅游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
2.专项补助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补助对象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属晋位升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3.具体申报时间和所需申报材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原则上每年3月和9月启动资金申报工作。
4.本办法中未明确具体奖励项目和标准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5.各区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奖励补助政策,切实加大对本级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
6.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等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奖补资格。
7.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的创建奖励事项,按本细则实施)。原有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相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