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扶持工作的管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前期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接、走访调研、交流座谈,研究形成了《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扶持(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7月6日至7月15日。
联系人:张丽娜,电话(传真):2059227(双休日除外)。邮箱:59858357@qq.com。
附件:《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扶持(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7月6日
湖州市旅游标准化
工作奖励扶持(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旅游标准化验收的试点单位和试点企业,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国家、省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争取将其列为国家级、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和示范企业。
第三条 对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每个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地方标准或者地方规范的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验收并发证的试点单位或者试点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五条 扶持企业走品牌化发展道路,对被认定为名牌的企业,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按照我市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资助。
第六条 市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七条 申请名牌企业或申请奖励的市场主体,应向申请部门作出信用承诺,并通过信用湖州网向社会公开。根据其信用状况,确定其是否给予认定为名牌企业及财政性奖励资助。
第八条 旅游标准化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要接受市财政、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