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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奖励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4日
来源: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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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奖励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扶持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标准化管理,提升旅游产品和服务综合竞争力,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际生态滨湖旅游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完善旅游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旅游标准,组织实施旅游标准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旅游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设立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制定旅游标准化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旅游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为市旅游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负责市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旅游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加强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旅游领域标准化工作,制定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旅游地方标准体系。

(二)组织、指导市旅游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指导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监督与评估;指导旅游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组织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旅游标准化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总结表彰等活动;协助组织市旅游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

(四)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专家机构,承担有关市级旅游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旅游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引导、支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  旅游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市级旅游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一般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实际需要,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书和地方标准初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市级旅游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市级旅游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市市场监管局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复审,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  加强对制定修订旅游地方标准、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旅游标准化重大战略项目等经费保障,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产品的市场主体应就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作出信用承诺,违反承诺或不符合旅游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记入对应主体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行政区域内所涉旅游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积极推进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即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三县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凡通过旅游标准化验收的试点单位(企业),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积极向国家、省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争取将其列为国家级、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和示范企业。

第四条  对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每个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

第五条  对旅游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验收并发证的试点单位(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走品牌化发展道路,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名牌的旅游企业,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我市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资助。

第七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市场主体,应向市发展改革委作出信用承诺,并通过信用湖州网向社会公开。根据其信用状况,确定是否给予认定为名牌企业及财政性奖励资助。

第九条  旅游标准化奖励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获得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本政策中可享受奖励补助应达到有关标准的统计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

        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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