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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9日
来源: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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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EC66-2021-0001



                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兴区、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旅游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 9日

 

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

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教2020〕50号)文件精神,为发挥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发展引导作用,对旅游专项资金中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制定如下细则。

一、奖励补助标准

(一)引导高品质重大项目建设

对经市、区级政府认定的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达到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在项目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营后,分别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其他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经“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

(二)扶持企业发展

1.企业贷款贴息:进一步支持旅游企业纾困发展,重点对旅游企业年度新增贷款中产生的利息予以贴息补助。年度安排30万元,单一企业年度内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营业收入奖励:对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

3.企业梯度培育奖励:对首次入选文化和旅游领域领军型企业、骨干型企业、新锐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连续三年被市政府命名为服务业优强企业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支持各类高水平建设

    1.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示范点: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首次被评为省级夜间文旅消费示范点,给予奖励10万元。

2.村、镇、城:对首次被评为“万千百”工程的5A级景区城(镇)、4A级景区城(镇)和3A级景区(花园式)村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度假区: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30万元。

4.旅游特色小镇: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类特色小镇(旅游风情小镇等),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

5.旅游景区:对首次被评为5A级、4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20万元。

6.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奖励30万元。

7.文旅公共服务功能融合试点单位(文旅驿站):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旅公共服务功能融合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

8.“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对首次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9.文旅金名片: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文化和旅游“金名片”、IP的,给予奖励3万元。

10.旅游厕所:对首次被评为3A级的旅游厕所,给予奖励3万元。

12.旅游商品:对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博览会一等奖、二等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

13.旅行社:对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14.旅游饭店:对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被评为“金鼎级”“银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被评为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被评定为全省“品字标”品质饭店,给予奖励10万元。

15.民宿: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星级(省白金宿级)、国家4星级(省金宿级)、国家3星级(省银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6.“百县千碗”:对获得“百县千碗·湖州味道”的特色小镇、街区(园区)、旗舰店、特色店等称号的旅游企业,每家给予适当补助。年度总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7.文明旅游建设:对开展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动并实施“三员一家”岗位补贴且贯彻落实垃圾分类“五到位”工作的旅游企业,给予补助5000元/家。

18.智慧文旅建设:对首次入选省、市级数字化改革“揭榜挂帅”应用场景的试点单位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级应用场景的试点单位补助3万元。

19.“微改造、精提升”建设:对首次入选省级“微改造、精提升”专项行动的试点单位补助5万元。

(四)支持旅游市场拓展

1.游客接待奖励:对年组织接待境外过夜游客人数达到500人以上且均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景点或景区村庄的组团旅行社,按总人数给予每人50元的奖励,当年补助费用不超过5万元。对年接待国内非节假日过夜游客人数达到1500人以上且均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景点或景区村庄的组团旅行社,按总人数给予每人20元的奖励,当年补助费用不超过15万元。

2.“惠民游”补助:对实行免门票开放的市本级5A景区、4A景区、3A景区和文旅场馆,每年给予分别补助2万、1万、5000元、5000元。

3.重大活动补助:针对承办或参加国家文旅部、国际性旅游组织和长三角区域联合的重要活动和展会的,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的补助。年度总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行业人才培育

1.导游员奖励:对首次取得高级、中级、外语导游员资格的,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人、2000元/人和2000元/人。对专职从事导游工作并积极参与政府讲解、大型接待活动的高级、中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分别给予每月补助500元、200元和200元。

2.技能比赛奖励对在国家和省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或团体(体制外)给予奖励,国家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6000元;省级分别奖励1万元、6000元和3000元。

3.创新团队奖励:对首次被省文化旅游部门命名的省级文化和旅游类创新团队奖励5万元。

4.人才奖励:对首次被确定为国家、省文化旅游部门的文化旅游优秀人才(体制外)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对纳入国家文化旅游部门人才库的精英人才奖励5000元。

(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提高中心城市旅游品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微改造、精提升”等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全市文旅经济发展。

2.旅游公共服务运营和管理:围绕提高城市旅游品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文旅经济发展、推进旅游大数据建设和智慧文旅系统建设等工作。

(七)其他

市委、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奖励补助事项。

二、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中所涉及的奖补单位为市本级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是依法经营的旅游企业、行政事业性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

(二)专项补助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补助对象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属晋位升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三)本办法中未明确具体奖励项目和标准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四)各区应分别制定相应的奖励补助政策,切实加大对本级旅游发展的扶持力度。各县可参照执行。

(五)当年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等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奖补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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