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办法
为充分发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现就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和作用
区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引建、示范创建、品质提升、民宿发展、酒店提档、市场营销、人才培育等。
二、扶持奖励要求和标准
(一)支持旅游项目引建
1.对由社会资本投资建造,通过规划预审并纳入全区文旅项目库的旅游项目,总投资额超500万元,待项目竣工后,按项目审计实际投资额(不含房地产及土地款)1%进行申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促进旅游示范创建
2.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旅公共服务功能融合试点单位(文旅驿站)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或省级夜间文旅消费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省级示范厕所、AAA 、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新评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省级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或省级生态旅游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评定为示范性景区村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新评定为“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研学基地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省AAA级、AA级、A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休闲农场(区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6.新评定为“百县千碗”美食小镇、街区、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新评定为“百县千碗·品味南浔”(“寻味水晶晶南浔”系列)特色美食体验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促进旅游品质提升
7.对纳入“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数据库)的行政村、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经区旅游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按年实际改造投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对文旅企业新建电子手绘地图、智能视听导览服务、VR/AR云游、智能监控、智慧厕所、“10秒查空房、15秒入住、20秒入园、10秒出场”等智慧旅游项目,原则上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对首次被纳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IP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其中示范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开发和推广具有本土创意的文旅商品、伴手礼,根据活动级别和所获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其他同等级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省级同等级奖项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市级同等级奖项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11.重点支持3个景区村发展旅游产业,具体按实际业态项目给予补助,资金额度600-800万元。
(四)促进民宿产业发展
12.新评定为省级民宿集聚区(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新增1家省级精品民宿,给予所在行政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新评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和银宿级的古镇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民宿,分别按每个房间15万、12万、10万元给予奖励,评定后第一年奖励50%,其余待区旅游主管部门评价通过后,于第二年奖励到位。新评定为省级文化主题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对完成民宿证照办理且正式运营的新办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通过携程、美团、途家等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预定的,经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按年平台客房销售服务费补助50%,单家民宿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5.对同一规划区内进行整体性开发的民宿集聚村新建项目,房间总量在100间以上的(含100间),每间房建设成本(土建+装修)达到50万元以上标准的,按15万元/间补助;每间房建设成本(土建+装修)在50万元以下的,按每间30%予以补助。项目结顶并完成硬装,按完成量先补助50%,其余待竣工正式运营后(自项目开工三年内完成),经审计补助到位,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间。
(五)促进酒店(旅游饭店)提档升级
16.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限上住宿业(餐饮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金树叶(金鼎级)、银树叶(银鼎级)绿色旅游饭店或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限上住宿业(餐饮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金桂级(金百合)、银桂级(银百合)品质饭店或乡村酒店的限上住宿业(餐饮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7.对纳入全区文旅项目库和限上住宿业(餐饮业)的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和品质饭店的改造提升项目,经审计验收确认后,按当年实际投资额20%进行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六)促进市场宣传营销
18.鼓励区内外旅行社组织游客赴2个及以上区内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3A级景区村庄旅游,全年组团游客达到1000人及以上的,给予10元/人的奖励,3000人及以上部分给予15元/人的奖励,在本区留宿的,另增加奖励20元/人;组织游客赴1个及以上区内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3A级景区村庄旅游且在本区留宿的,全年组团游客达到2000人及以上的,给予20元/人的奖励;其中属于职工疗休养的,再奖励20元/人。单家旅行社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9.纳入“一镇一节”活动的,规模在300人以上且邀请旅行社组织游客参与活动,不少于10家媒体宣传报道,原则上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区内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一镇一节”活动,推出不少于2个相应产品并进行专题营销,给予一次性宣传营销奖励2000元/家;全年组织游客达到500人及以上的且在活动所在地就餐,给予10元/人的奖励。单家旅行社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20.鼓励区内研学营地(基地)积极推广研学产品,全年招徕研学游客达到500人及以上且在研学基地范围内留宿的,给予15元/人的奖励,单家研学营地(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1.鼓励湖州市婚纱摄影机构(需签订合作协议)积极招徕游客来南浔古镇景区、荻港景区和石淙花海婚纱摄影,并入住南浔区旅游饭店(星级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绿色饭店)或精品民宿1晚及以上,全年招徕50对及以上,给予200元/对的奖励,单家婚纱摄影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鼓励区内旅行社开发“水晶晶南浔旅游直通车”产品,策划推出旅游线路2条以上,组织游客赴1个及以上区内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3A级景区村庄旅游且在线路范围内就餐的,全年组织游客500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家;500人以上部分给予20元/人的奖励,在本区留宿的,另增加奖励20元/人。单家旅行社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3.全力支持“水晶晶南浔水上线路”运营企业,全年接待游客达到1000人及以上的,给予100元/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4.鼓励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绿色饭店)举办“水晶晶南浔”宣传营销等活动,邀请媒体3家以上、活动参与单位不少于15家的推介活动,经区文广旅体局审核同意,给予1万元/次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参加由区文广旅体局统一组织的文旅推广活动(展览会、交易会及其他营销活动)的文旅企业,给予每人500元/天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人,其中参加湖州市域范围内活动的,补助标准减半。
(七)支持行业人才培育
25.对取得(引进)高级、中级、外语导游资质且在我区旅游企业从事导游(领队)工作两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1万元。
26.对在国家、省市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个人或团体(体制外)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荣誉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省级荣誉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市级荣誉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同一赛事按最高奖励进行补助。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政策中未涉及的重大旅游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二)以上涉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度,经区文广旅体、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给予兑现。项目审计由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负责实施,提供审计证明材料。
(三)专项补助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企业(单位)同一补助内容涉及本政策多项奖励补助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属晋位升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四)企业(单位)在申报奖励补助时须按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若违反承诺事项或发生重大安全、负面舆情事故,在诚信考核、生态环保、税收等方面受到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及不履行统计义务、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享受本奖励补助政策。企业(单位)被摘牌或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各类创建评定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将该情况记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
(五)本政策意见中有关具体规定和专业内容,具体由区文广旅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州市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浔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浔文广旅体〔2020〕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