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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情况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8日
来源: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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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湖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督管理,促进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我局组织起草《湖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联系方式: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艺术与公共服务处


地址:湖州市安吉路299号


联系电话:0572-2399967


邮箱:652698081@qq.com


时间: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







湖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由属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对全市艺术培训机构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艺术培训机构需在经属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核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其审批区域范围内选择一家具备监管条件的银行(以下统称存管银行),开设唯一的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统称专户),户名为“单位名称+培训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属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艺术培训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本机构专户中,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及其他收款方式收取。收缴的学员预付费用分配参照破产清算债务履行顺序,应优先用于湖州市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开立机构退还学生费用、支付教职工工资等。因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等原因需变更或撤销专户信息的,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完成专户变更或撤销,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艺术培训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附件1),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划转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并授权开户银行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

第六条  艺术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公示注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第八条 艺术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或者其监护人使用消费贷款支付培训费,培训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艺术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员须使用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线上选课购课,平台与存管银行无缝对接,其他渠道、方式如现金缴费的,不受资金监管保护。

第十一条 缴入专户的预收费资金,按照“一课一消”原则,在每一次课授课完成后由存管银行根据学员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两级授权进行相应数额的拨付。艺术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由学员在3个工作日内一级指令,文化行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二级指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

第十二条 艺术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三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艺术培训机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相应费用,学员通过“湖上云2.0”平台发起退费申请指令,经文化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原则上由艺术培训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退费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员与艺术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五条 艺术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按职责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机构预收费管理要求存管银行要根据预收费托管协议,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端推送专户信息、交易流水(不含交易对手信息)、账户余额,并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测。发现专户资金异常变动的,要及时报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十七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九 暂行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1

 

湖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托管协议

(范本)

                合同号:

甲方(艺术培训机构):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有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托管银行):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风险提示及共同声明条款:

1. 本协议为独立协议。甲方与其他方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甲方在与其他方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3. 乙方对甲方预收费专项资金的托管并不意味着对甲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乙方仅对甲方的授权指令作形式性审查。

4. 资金在被乙方托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 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导致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 因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 甲方开立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在托管期间不予办理挂失,如遇存单(折)丢失或密码遗忘的情况,在解除封存支付时,办理挂失。

8.甲方与资金接收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10. 甲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预收费托管服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为便于甲方履行相关要求,实现预收费的专款专用及安全支付,甲方授权乙方托管预收费资金,协助完成资金的划转。乙方按甲方指定或本协议相关约定,向甲方提供资金收付、监管、核算及信息报告等服务。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须在乙方开立唯一的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接收和划拨预收费资金。开户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所需材料、《支付指令授权书》(格式参见附件1)等格式文书。

资金监管方式:拨付方式实行一课一

开户银行:                               

    名:                               

    号:                               

第三条  期限及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止。

二、若本协议签订时无法确定到期日,可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本协议终止:

1.托管资金全部划转完毕;

2.按照甲方与其他方签订支付合同的终止条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基于资金监管的要求,自愿委托乙方办理预收费资金托管业务。

(二)甲方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按规定向乙方发出授权指令;

(三)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专户信息、资金变动时即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文旅局/文广旅体局推送专户信息、交易流水、账户余额等内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变更具体通讯方式的,直接与乙方办理,无须经甲方同意

(四)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监管资金:

以甲方托管专户作为专项资金托管专户,甲方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通过线上全部缴入专户。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监管服务平台发送指令之前,不具有上述预收费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规定,甲方在学员报名时收取的费用须存入专户,不用于其他用途。

(六)甲方在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通过平台发送支付指令向乙方申请资金拨付,并承诺支付指令符合预收费管理的相关要求。甲方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在收到确认信息后3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

(七)甲方承诺在预收费资金托管期间,不在托管资金及账户上设置任何妨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授权,乙方有权封存(通过冻结或设置账户为只收不付等形式)该账户资金,对预收费专项资金进行托管并协助完成专项资金的收付或退回。如发现账户异常,可结合内部风险控制要求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存在特殊要求的,或该托管专户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或扣划的,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二)专户参照乙方托管期间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需调整双方另行约定。利息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将专户利息自动结转至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为:                               

(三)根据甲方通过平台发送的、经学员确认的指令,按月将专户内的款项划转至甲方结算账户。乙方没有义务对划转的金额及收款方信息是否符合甲方与其他方之间签订合同所约定的甲方付款金额予以审核。

(四)根据甲方通过平台发送的、经学员确认的指令,将专户内的款项退回至指定账户或解除封存。乙方没有义务对退回资金是否符合甲方与其他方之间签订合同所约定的甲方付款金额予以审核。

(五)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平台指令进行无纸化支付,平台指令作为资金划拨的唯一依据。协议终止后,专户解除托管,可进行其他形式支付。

(六)乙方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条  其他约定

一、本培训机构承诺将预收费全部存入专项资金托管专户,不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抄写)                                                  

 

                                                        

二、协议双方的电话、传真、邮递地址以本协议首页的约定为准;如本协议约定中任何一方出现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协议各方,如未通知到其中任何一方,视为地址未发生变更。

三、如遇系统故障,资金划拨方式由三方协商决定。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为自然人仅须签字)之日起生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变动的,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乙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字和盖章。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相关当事人所签发的《支付指令授权书》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属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和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和单位公章)  

  

                                

 

附:支付指令授权书
2-2

支付指令授权书(编号:          

                           乙方名称):

依据《湖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托管协议》 (合同号  的约定,现授权贵行根据                     (平台名称)发送的指令,划转托管专户中资金,划转金额、资金接受方信息以             (平台名称)发送的指令为准。

特此授权。

预留印鉴:

 

                                                                         

 

甲方单位:(公章)

-------------------------------------------------------

以下为银行填写: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行业务专用章

                                     

本支付指令授权书适用于湖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专项资金托管业务,一式二份,经办行营业部门、业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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