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社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法律顾问等人员。
二、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
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三、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 10 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处室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四)会议结束后,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 3 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