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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6日
来源: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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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局各单位(处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完成时初步明确该信息的性质,属于保密的信息要提供相关的依据;二是信息安全保密员审查;三是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明确信息发布人。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单位(处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局确定。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单位(处室)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八条  不同单位(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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