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应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三) 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三、局机关内部各处室的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参照《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