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方: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
地址:湖州市安吉路299号
行政执法受托方: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地址:湖州市德清路492号4楼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特委托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依据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和体育市场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一、委托方职责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指导和帮助解决受托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行政复议、举行听证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
二、受托方职责
(一)以委托方的名义对外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权,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并对因行政执法不当或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自觉接收委托方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三、委托执法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而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执法的,则按照调整结果开展委托。
四、其他有关事项
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行政执法委托方(盖章) 行政执法受托方(盖章)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