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各级文化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罚款处罚的数额标准,现将《〈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联系方式: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地址:湖州市德清路492号
联系电话:0572-2889919
邮箱:271349203@qq.com
时间: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
《〈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征求意见稿)》
序号 | 部门 | 权力编码(通用) | 权力目录名称 (通用) | 监管层级(通用) | 罚则(行政处罚) | 罚则详情(行政处罚) | 裁量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 |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330268029000 | (湖州)对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实物、文献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级 | 《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实物、文献资料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