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南太湖新区旅游发展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9月22日
《〈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
序号 | 部门 | 权力编码(通用) | 权力目录名称 (通用) | 监管层级(通用) | 罚则(行政处罚) | 罚则详情(行政处罚) | 裁量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1 |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330268029000 | (湖州)对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实物、文献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级 | 《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实物、文献资料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执行 |
关于《〈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情况
2023年8月16日,我局关于《〈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向区县文旅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8月17日进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8月25日24时,未收到修改意见。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9月26日